一、办事项目名称
工程建设项目投诉处理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财政局(金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股
三、服务对象
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等
四、申请条件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1号)。
六、办理材料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七、办理流程
金寨县财政局(金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金寨县财政局(金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正式受理投诉后,听取被投诉人陈述、申辩,进行调查取证,直至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八、办理形式
投诉人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提交书面材料至监督股或登录六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发起投诉。
网上办理,办理系统:六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网址:http://114.98.87.113:9016/TPBidder/jsgcztbmis2/pages/complaintnew/Complaint_List?(此操作在具体项目中完成,此地址跳转到建设工程项目列表)
九、承诺办结时限
工程建设项目投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十、收费标准
免费
十一 、咨询电话
金寨县财政局(金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股,电话:0564-7359057
十二、监督电话
金寨县纪委监委派驻县行政审批局纪检监察组
电话:0564-7356359
十三、办理时间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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