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
四、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五、办理材料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4.事实依据;
5.法律依据;
6.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六、办理流程
县财政局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2.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4.投诉符合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财政局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县财政局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书面审查、调查取证或质证完毕后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七、办理形式
投诉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场提交或者邮寄书面投诉材料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八、承诺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九、收费标准
免费
十、咨询电话
金寨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电话:0564-7359100
十一、监督电话
金寨县财政局监督股,电话:0564-7359039
十二、办理时间和地点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地 址:金寨县梅山镇新城区金寨县财政局办公大楼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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