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各方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咨询服务和项目受理、业务办理和公务处理过程中实行首问负责制度。各科室首先接待来访、咨询或接待办事的工作人员,要负责给予办事或咨询一方必要的指引、介绍或答疑等服务,使之最为迅速、简便地得到满意的服务。
第三条 首问负责制的对象包括:前来办事、来访人员,来电、咨询、查询、质疑和业务办理人员等。
第四条 对来访或来电提出的咨询、质疑和业务办理等问题,无论是否属于本部门范围的事情,首先接待询问的工作人员要负责指引、介绍或答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拖延处理时间。
第五条 首问负责科部或工作人员能当场处理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处理或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该做到:
(一)向对方说明原因,给予必要的解释;
(二)将对方带到或指引到相关科部办理;
(三)转告有关的电话号码或办事地点。
第六条 答复来访来电提出的问题时,既要准确地介绍政策,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不清楚、掌握不确切的问题及时请示有关领导或查阅相应的法规政策,给予对方一个准确的解答。对于确实解决不了的,应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不属于中心答复或解决的问题,应指引到相关部门和单位。答复、介绍和指引时,首问负责的工作人员态度要热情,用语要文明,杜绝服务忌语,避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讲、事难办”的现象发生,努力树立高效、公正、廉洁、文明的良好服务形象。
第七条 每个工作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好首问负责制。首问负责制执行情况,作为年度评先评优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在处理来访、来电的咨询、质疑、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发生拒绝、推诿或态度粗暴等现象,一经查实,将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金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各方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当事人向市公共资源交易各科室办理有关事项或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时,承办人应一次性向当事人告知全部办事程序、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的资料及注意事项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各科室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单位职责,熟练掌握与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办事流程,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咨询服务,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第四条 对符合相关办理条件、手续齐全的办理事项,应按规定限时办理。对符合办理条件但手续不齐全的办理事项,应一次性告知补齐所缺的相关资料后再办理。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服务对象,应态度温和、耐心解答,一次性告知其不能办理的原因及相应的依据。
第五条 当事人电话咨询有关事项时,承办人应问清办理事项并一次性告知其办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并作好电话记录。
第六条 承办人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致使当事人办理事项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责任,并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金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水平和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对象到交易中心办理业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科部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申请事项的制度。
第三条 限时办结制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科室要根据职责要求,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及时完成所承办的事项。
第五条 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应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推诿和刁难。
第六条 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第一时间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确认。
第七条 对无法确定时限的事项,要根据事项的具体情况,与服务对象充分沟通后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尽快给予办理。
第八条 遇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应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原因。
第九条 对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并保证办理质量,严禁推诿拖拉。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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