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2023年第四季度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评议指标》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对政府采购示范文本中部分内容进行以下调整:
一、将政府采购示范文本采购公告六、其他事宜(2)、(3)项中“如对此项内容有疑问,可通过六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修改为“如对此项内容有疑问,可通过六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监管部门: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二、1、将政府采购示范文本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质疑与答疑”项中“供应商若对采购文件有关内容存在质疑,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出”修改为“供应商若对采购文件有关内容存在质疑,可在法定质疑时限内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方式一,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方式二,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出”。
2、将政府采购示范文本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质疑与答疑”项中“质疑提出与答疑获取具体步骤”修改为“在线质疑提出与答疑获取具体步骤”。
3、将政府采购示范文本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质疑与答疑”项中“请各潜在供应商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务必登录“六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中心(http://ggzy.luan.gov.cn)”-“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项目)”-“采购公告变更”栏目,查看是否发布有关项目更正公告”修改为“请各潜在供应商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务必登录“六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中心(http://ggzy.luan.gov.cn)”-“政府采购”-“采购公告变更”栏目,查看是否发布有关项目更正公告”。
三、将政府采购示范文本第三章投标供应商须知中“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修改为“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四、将政府采购示范文本投标文件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中标(成交)无效,视情节给予参加政府采购资格限制等处罚”修改为“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八、 其他补充事宜”中增加“1、供应商认为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休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质疑:方式一,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方式二,通过六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出,上传质疑文件。
若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 当地监管部门 提出投诉,地址: ,联系电话: 。
2、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等内容。
七、在政府采购示范文本中增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人数填写项,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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