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决定,对我市部分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对房建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修改完善
将技术标二评审说明中“2、上述评分表要求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①和②资料原件扫描件,否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可。
①合同协议书;
②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章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时间以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签章落款时间为准。
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合同总金额、业绩规模、合同内容等关键评审要素)的,应另附合同发包方出具的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发包方单位公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修改为:“2、上述评分表要求的业绩,投标文件中应提供下列勾选的任一类别的业绩证明材料:
□第一类
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①、②、③资料原件扫描件,否则,该项目业绩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①合同协议书;
②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章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时间以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签章落款时间为准。
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盖章的施工许可证(彩色扫描版),无法提供以上材料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合同总金额、业绩规模、合同内容等关键评审要素)的,应另附合同发包方出具的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发包方单位公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第二类
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①和②资料原件扫描件,否则,该项目业绩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①合同协议书;
②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章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时间以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签章落款时间为准。
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合同总金额、业绩规模、合同内容等关键评审要素)的,应另附合同发包方出具的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发包方单位公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二、对公路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修改完善
(一)将招标公告二十备注(2)“投标项目经理不得在其他在建工程(含已中标的待建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修改为“投标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二)将投标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无在岗项目“八、承诺函
致:(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参加你方招标项目编号为(项目编号)的(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现郑重承诺如下:
我单位投标项目经理(建造师)参与本项目投标之前无在建工程包括已中标的待建工程(或原有在建工程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了有效的项目经理变更手续)。如发现有在建工程(含已中标的待建工程)或办理的变更手续不符合法定原因、条件、程序,经查证属实即构成以虚假信息(事实)投标,我单位自愿接受招标人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给予的处理,包括中标无效,赔偿招标人损失,接受罚款以及投标资格限制等。”
修改为:
八、承诺函
致:(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参加你方招标项目编号为(项目编号)的(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现郑重承诺如下:
我单位投标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没有违反招标文件关于投标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相关约定,否则,我单位自愿接受招标人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给予的处理,包括中标无效,赔偿招标人损失,接受罚款以及投标资格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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