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姓名/名称、地址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渠道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霍发改罚字【2024】8号 |
当事人:徐健 住址(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源潭镇源潭居委会夏敦组7号 |
你在2023年9月11日参加“2023年霍邱县邵岗乡高标准农田建设改造提升项目”投标中,安徽骏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珩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造价锁号(9733bf01000702019dc6000e00)一致,存在串通投标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
罚款:0.100945万元 履行方式:转账缴纳 |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霍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霍邱县人民法院起诉。 |
霍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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