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姓名/名称、地址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渠道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舒公管罚字〔2025〕1号 | 当事人1:江苏佳佩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泰兴市城东工业园区戴王路66号 |
经查明,江苏佳佩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投标舒城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高峰水厂取水口工程项目时,提供虚假的财务审计报告,构成“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罚款金额:100133元 履行方式:转账缴纳 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舒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舒城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6日 |
当事人2:程中 住址: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大庆东路135-1号 |
经查明,江苏佳佩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投标舒城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高峰水厂取水口工程项目时,提供虚假的财务审计报告,构成“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罚款金额:5006.65元 履行方式:转账缴纳 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舒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舒城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6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