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姓名/名称、地址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渠道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舒公管罚字〔2025〕3号 |
当事人1:安徽国合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翠竹园小区C105号楼。 |
经查明,安徽国合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0月9日投标舒城县城镇功能活力品质提升一期项目(舒城县梅河东路(龙眠路-城东路)改造工程)监理项目时,拟派项目总监有在建项目,并作出虚假承诺,构成“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罚款金额:6325.6元 履行方式:转账缴纳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舒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舒城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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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2:方剑平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 |
经查明,安徽国合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0月9日投标舒城县城镇功能活力品质提升一期项目(舒城县梅河东路(龙眠路-城东路)改造工程)监理项目时,拟派项目总监有在建项目,并作出虚假承诺,构成“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罚款金额:316.28元 履行方式:转账缴纳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舒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舒城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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