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中关于“因验收产生的费用不得要求中标供应商承担”要求,现对政府采购示范文件中涉及“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应包含验收费用”等条款进行以下调整:
1、原竞争性磋商(服务类、货物类)、竞争性谈判(服务类、货物类)及询价示范文本中“响应报价应含有……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培训和交付后规定免费维保期内维保等环节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现调整为:“响应报价应含有……安装调试、培训和交付后规定免费维保期内维保等环节所发生的应有费用”。
2、①原综合评分法(服务类、货物类)示范文本中“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应包含所投……税费、验收和交付后约定期限内免费维保服务等工作所发生的一切应有费用”
现调整为:“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应包含所投……税费和交付后约定期限内免费维保服务等工作所发生的应有费用”。
②原将综合评分法(服务类、货物类)示范文本中“29.4 检测、验收费用均由合同乙方(中标供应商)承担”
现调整为:“29.4 因验收产生的费用不得要求中标供应商承担”。
3、①原单一来源(货物类)示范文本中“响应总报价应包括响应产品以及响应产品产生的采购……售后、验收、税费、专家评审费等所有费用”。
现调整为:“响应总报价应包括响应产品以及响应产品产生的采购……售后、税费、专家评审费等所有费用”。
②原单一来源(货物类)示范文本中“本表应清楚地标明供应商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含响应产品所产生的采购……售后、验收、税费等)”。
现调整为:“本表应清楚地标明供应商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含响应产品所产生的采购……售后、税费等)”。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3 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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