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进一步降低门槛,提高中小企业中标率,经2023年7月31日局长办公会通过,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调整如下:
一、删除建设工程示范文本中“技术负责人不得有在建工程”要求;同步删除评标办法中“技术负责人业绩赋分项”。
(一)房建市政综合评分法1作如下调整:
1、删除“技术负责人业绩赋予分值”项0.5分。
2、“项目经理业绩项”由1分调整为1.5分。
3、“安全文明施工项”由“近五年内获得一次国家级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包括国家级“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称号的得1分;近五年内获得一次省级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包括省级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称号的得0.8分;近五年内获得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的,每有1个得0.6分。”调整为“投标人近五年内获得一次国家级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包括国家级AAA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或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学习交流项目)称号的得1.0分;近五年内获得省级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包括省级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称号的,每有1个得0.8分;近五年内获得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市级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包括市级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或市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的,每有1个得0.6分”。删除备注第④条内容。
(二)房建市政综合评分法2作如下调整:
1、删除“技术负责人业绩赋予分值”项1分。
2、“项目经理业绩项”由1.5分调整为2分,“项目经理优质工程项”由2分调整为2.5分。
3、“安全文明施工项”由“近五年内获得一次国家级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包括国家级“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称号的得1分;近五年内获得一次省级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包括省级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称号的得0.8分;近五年内获得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的,每有1个得0.6分。”调整为“投标人近五年内获得一次国家级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包括国家级AAA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或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学习交流项目)称号的得1.0分;近五年内获得省级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包括省级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称号的,每有1个得0.8分;近五年内获得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市级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包括市级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或市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的,每有1个得0.6分”。删除备注第④条内容。
(三)房建市政综合评分法3作如下调整:
1、删除“技术负责人业绩项”1.5分。
2、“项目管理机构项”由2.5分调整为4分,其中每一项增加0.5分。
3、“安全文明施工项”由“近五年内获得一次国家级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包括国家级“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称号的得1.5分;近五年内获得一次省级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包括省级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称号的得1.2分;近五年内获得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的,每有1个得0.9分。”调整为“投标人近五年内获得一次国家级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包括国家级AAA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或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学习交流项目)称号的得1.5分;近五年内获得省级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包括省级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称号的,每有1个得1.2分;近五年内获得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市级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包括市级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或市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的,每有1个得0.9分”。删除备注第④条内容。
(四)装饰装修综合评分法1、2作如下调整:
1、删除“技术负责人业绩项”1分。
2、“项目经理(建造师)业绩项”由1.5分调整为2分;“项目经理(建造师)优质工程项”由2分调整为2.5分。
(五)园林绿化综合评分法作如下调整:
1、删除“技术负责人业绩项”1.5分。
2、“项目管理机构项”由4分调整为5分,其中每一项增加0.5分。
3、“项目负责人业绩项”由2分调整为2.5分。
(六)园林景观综合评分法作如下调整:
1、删除“技术负责人业绩项”0.5分。
2、“项目负责人业绩项”由1分调整为1.5分。
3、“安全文明施工项”由“近五年内获得一次国家级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包括国家级“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称号的得1分;近五年内获得一次省级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包括省级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称号的得0.8分;近五年内获得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的,每有1个得0.6分。”调整为“投标人近五年内获得一次国家级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包括国家级AAA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或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学习交流项目)称号的得1.0分;近五年内获得省级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包括省级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称号的,每有1个得0.8分;近五年内获得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市级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包括市级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或市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的,每有1个得0.6分”。删除备注第④条内容。
二、房建市政综合评分法4正式上线(适用于技术不复杂、规模不大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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