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进行以下调整:
1、删除评分办法技术标中“安全生产事故致人死亡情形和投标人转包、违法分包情形”扣分项。
2、删除投标文件技术标格式中“关于有无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说明函和关于有无转包、违法分包情形的说明函”。
3、删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2.3.5条“关于有无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说明函”。
4、示范文本中有关市场主体信息库的表述统一修改为“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须将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资格、社保缴费证明、奖项、业绩、荣誉等相关资料原件扫描件编入投标文件中,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以投标文件编入的信息原件扫描件为评审依据(其中: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评审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 40 号)执行,具体见技术标二评审说明)。编入投标文件的各种证书、证照、证明、文件、业绩、奖项、荣誉等相关资料的扫描件的原件,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均由投标人负责,编入投标文件的原件扫描件必须与原件一致,否则按投标无效或废标处理”。
5、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新增:(1)在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3 个月内办结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单位在收到工程款支付担保后 3 日内将相关资料上传至至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未按时按承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将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2)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原则上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保持一致(采用分阶段担保的,建设单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进入下一阶段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工期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在保证期限到期前 30 天,办理保函、保单延期手续。(3)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进度款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同时将拖欠信息报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4)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前附表中明确“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应执行的最新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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