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决定,对《六安建设工程-不见面-房建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综合评分法2)》《六安建设工程-不见面-房建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综合评分法3)》《六安建设工程-不见面-房建市政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六安建设工程-不见面-配电工程采购示范文本》《六安建设工程-不见面-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综合评分法2)》《六安建设工程-不见面-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综合评分法3)》《六安建设工程-不见面-园林景观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六安建设工程-不见面-园林绿化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六安建设工程-不见面-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综合评分法2)》部分内容进行以下调整:
一、在第二章投标须知——(一)前附表——45.其他要求中增加:“11、根据安徽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建质规〔2025〕5 号)、《智慧工地建设标准》(DB34/T5175-2025)等,发包人明确本工程项目的智慧工地等级标准为: ”
二、将第二章投标须知——(四)投标文件的编制——“14.3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综合单价是指完成本工程项目的除措施项目费、不可竞争费、其他项目费、税金外的全费用单价,其组成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和施工工期内的风险费用。”修改为“14.3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综合单价是指完成本工程项目的除措施项目费、不可竞争费、其他项目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增值税外的全费用单价,其组成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和施工工期内的风险费用。”
三、在第二章投标须知——(四)投标文件的编制——14.6.1不可竞争费用包括中增加“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按0.165%执行{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措施项目费+不可竞争费+其他项目费};”
四、将第二章投标须知——(四)投标文件的编制——14.6.1不可竞争费用包括:“2)税金:按9%执行{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措施项目费+不可竞争费+其他项目费};”修改为“3)增值税:按9%执行{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措施项目费+不可竞争费+其他项目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
五、将第二章投标须知——(四)投标文件的编制——“14.8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所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报价均包括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以及为达到质量和工期目标、安全文明、环境保护等要求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不可竞争费、其他项目费、税金、风险费等所有费用。”修改为“14.8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所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报价均包括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以及为达到质量和工期目标、安全文明、环境保护等要求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不可竞争费、其他项目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增值税、风险费等所有费用。”
六、将第二章投标须知——(七)评标、定标——30.2.1重大偏差的认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废标处理:“②不可竞争费用中安全文明施工费降低费率标准、税金降低费率标准和计费基数、或擅自减少不可竞争费用项目进行竞标的。”修改为“②不可竞争费用中安全文明施工费降低费率标准和计费基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降低费率标准和计费基数、增值税降低税率标准和计税基数、或擅自减少不可竞争费用项目进行竞标的。”
七、将第二章投标须知——(七)评标、定标——34.2.2.2 商务标详细评审“2、不可竞争费用的评审——投标人所列的不可竞争费用,应当符合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14.6.1条有关不可竞争费用的要求,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税金费率标准和税金计费基数等的规定,否则,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作为无效投标。”修改为“2、不可竞争费用的评审——投标人所列的不可竞争费用,应当符合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14.6.1条有关不可竞争费用的要求,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和计费基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费率标准和计费基数、增值税税率标准和计税基数等的规定,否则,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作为无效投标。”
八、将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第18.1条“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即建筑工程一切险(包含第三者责任险),意外伤害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所有保险均有承包人自行投保,费用自理 。”修改为“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即建筑工程一切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意外伤害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所有保险均有承包人自行投保,费用自理 。”
九、对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四)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六)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十三)税金计价表”三个表格内容进行调整,详见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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