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管〔2021〕9号
各科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法〔2020〕98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2.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3日
附件1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法〔2020〕98号)等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市公管局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量罚一致、程序严格、教罚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公管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违规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为本办法的附件,是市公管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七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根据违法违规情形确定不同的处罚幅度,按违法违规程度及后果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三个档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具有从轻和从重情节的,应当按照情节的权重进行裁量。
第九条 对非市公管局职权范围内的处理决定应移送有权机关;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违法违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应当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能立即改正的应责令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要求限期改正。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可根据执法的具体情况规定,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在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提出拟作出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建议,并在案件调查报告中充分阐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下列材料应当作为主要依据:
(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二)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审核的材料;
(三)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报告;
(四)行政处罚案件集体研究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实行集体会审,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执法部门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会审,执行集体研究的决定。
第十五条 市公管局执法人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存在执法过错且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处罚基准 |
|
1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从轻情形 |
项目尚未开工, 及时纠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项目已经开工, 及时纠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情形 |
(1)逾期未改正,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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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逾期未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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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处罚基准 |
|
2 |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从轻情形 |
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
对招标代理机构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五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情形 |
影响中标结果,但中标人不是该违法行为的受益人的。 |
中标无效;对招标代理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情形 |
(1)影响中标结果,且中标人为该违法行为的受益人,但未对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
中标无效;对招标代理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百分之七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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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影响中标结果,且中标人为该违法行为的受益人的,且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造成重大后果,情节严重的。 |
中标无效;对招标代理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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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处罚基准 |
|
3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四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已发出邀请招标文件,但尚未组织评标。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已组织评标或者签订合同,但未履行合同约定事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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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 履行合同约定 事项; (2)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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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尚未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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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 (2)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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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处罚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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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从轻情形 |
该违法行为对中标结果未产生影响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情形 |
该违法行为对中标结果产生影响,但又不属于从重情形的。 |
中标无效,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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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以行贿谋取中标的; |
中标无效,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至千分之十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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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处罚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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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尚未构成犯罪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从轻情形 |
3年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1次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情形 |
3年内2次使用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点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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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
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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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处罚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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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尚未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处3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一般情形 |
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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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 (2)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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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处罚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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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从轻情形 |
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未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点五以上千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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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未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点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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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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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 (2)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3)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4)经有关部门确认,存在商业贿赂情形的;(5)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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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处罚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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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已发出邀请招标文件,但尚未组织评标。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已组织评标或者签订合同,但未履行合同约定事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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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已履行合同约定事项; 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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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已发出邀请招标文件,但尚未组织评标。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已组织评标或者签订合同,但未履行合同约定事项。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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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已履行合同约定事项; 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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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处罚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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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从轻情形 |
项目尚未开工,及时纠正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项目已经开工,及时纠正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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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点五以上千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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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已经开工,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点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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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 2、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 3、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 4、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从轻情形 |
在开标前发现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在开标后但在开工前发现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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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在开工后发现的; (2)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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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处罚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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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从轻情形 |
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情形 |
影响中标结果,但中标人不是该违法行为的受益人的。 |
中标无效;处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的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其一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并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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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影响中标结果,且中标人为该违法行为的受益人的。 |
中标无效;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其一年零六个月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并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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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造成重大后果,情节严重的。 |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禁止其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并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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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处罚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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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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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 (2)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3)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4)经有关部门确认,存在商业贿赂情形的; (5)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可以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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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处罚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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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从轻情形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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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 (2)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3)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4)经有关部门确认,存在商业贿赂情形的; (5)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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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处罚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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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尚未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一般情形 |
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没收收受的财物,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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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 (2)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没收收受的财物,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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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处罚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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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从轻情形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一以上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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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 (2)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3)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4)经有关部门确认,存在商业贿赂情形的; (5)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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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处罚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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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一以上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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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2)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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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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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 (2)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3)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4)经有关部门确认,存在商业贿赂情形的; (5)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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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处罚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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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等行为的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六十八条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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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 (2)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3)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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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8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8千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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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 (2)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3)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上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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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处罚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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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的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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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 (2)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3)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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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中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编制时未使用相关标准文行为的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未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者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文本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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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 (2)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3)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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