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管〔2022〕15号
各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县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信用评价的有机衔接和评价结果的联动应用,现将《六安市工程建设领域“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信用评价联动应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安市人民检察院
六安市公安局 六安市交通运输局
六安市水利局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1日
六安市工程建设领域“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信用评价联动应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信用评价的有机衔接和评价结果的联动应用,促进市场主体规范交易与履约行为,营造诚信交易、诚信履约氛围,根据国家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和信用体系建设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信用评价结果的互联互通及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市场”信用评价,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良好信用、不良行为所作的信用评价;所称“履约现场”信用评价,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中标人自合同签订之日到项目验收期间的良好信用、不良行为所作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 “交易市场”信用评价中的良好信用评价,主要包括:
(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诚信守法的投标人所作的良好信用评价记录;
(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对诚信守法的投标人所作的良好信用评价记录。
第五条 “交易市场”信用评价中的不良行为评价,主要包括:
(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投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弄虚作假投标行为、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行贿招标人或评委行为,或者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行为,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
(二)司法机关对投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弄虚作假投标行为、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行贿招标人或评委行为,或者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行为,依法作出刑事立案、刑事起诉或免予起诉、刑事判决决定或免予刑事责任追究的决定;
(三)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约定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或建设实施单位)开展“履约现场”信用评价,考察和评价事项实行分类分重点进行:
(一)施工类项目,重点考察和评价中标人承诺的、在投标文件载明的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到岗履职;发生的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是否全面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是否存在违法发包、承包、分包和转包行为,是否有超越资质资格承接项目和挂靠;是否存在偷工减料、拖延工期、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是否执行环境污染防治规定;是否执行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是否配合项目建设(或实施)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以及结算、决算审计;是否兑现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要求以及投标承诺等。
(二)货物类项目,重点考察和评价中标人所供货物品牌、规格、型号与投标文件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招标重点评审参数及技术规范书要求;是否存在提供假冒伪劣货物、超期供货等情形;是否兑现招标文件特定条款要求以及投标承诺等。
(三)服务类项目,重点考察和评价中标人承诺的、在投标文件载明的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到岗履职;发生的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是否全面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中标人配备的相关设备与投标文件的承诺是否一致;是否降低服务标准;是否按约定期限提交服务成果和最终成果;是否兑现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要求以及投标承诺等。
第七条 “履约现场”信用评价中的良好信用评价,主要包括: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中标人在遵守行业管理规定方面,所作的良好信用评价记录;
(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标后履约随机抽查,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中标人在遵守行业管理规定方面,所作的良好信用评价记录;
(三)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或建设实施单位)对中标人诚信守法履约行为,所作的良好信用评价记录。
第八条 “履约现场”信用评价中的不良行为评价,主要包括: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或者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
(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中标人违反环境保护规定,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中标人违反农民工工资管理规定,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
(四)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标后履约随机抽查,对中标人在守法履约方面存在的问题,所作的需要处理的记录;
(五)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人对中标人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约定所作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 落实信用信息的共享与互联互通,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交易市场”的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的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收到司法机关抄送的有关刑事立案、刑事起诉或免予起诉、刑事判决决定或免予刑事责任追究的决定,应当自作出或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六安”平台公开,同步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行业的信用评价管理规定抄送行业信用评价机构。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业主管部门围绕政府投资项目作出的有关“履约现场”的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的处理、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各自门户网站及“信用六安”平台公开,并按照各自行业的信用评价管理规定抄送行业信用评价机构,同步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三)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围绕政府投资项目作出的有关“履约现场”的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的处理、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各自门户网站及“信用六安”平台公开,同步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并按照行业信用评价管理规定分别抄送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或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转送其本行业信用评价机构。
(四)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或建设实施单位)围绕政府投资项目作出的有关“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的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的处理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单位门户网站及“信用六安”平台公开,同步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并按照行业信用评价管理规定分别抄送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或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转送其本行业信用评价机构。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评价部门作出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其信用评价网站、“信用六安”平台公开,同步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实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共享。
(六)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信用评价部门作出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当自作出(或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其门户网站、“信用六安”平台公开,同步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实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共享。
第十条 落实涉及市场禁入方面的处理结果在“交易市场”的应用。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中标无效:
(一)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行贿招标人或评委,或者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被处理,尚在投标资格限制期的;
(二)在本次投标中,被查证属于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行贿招标人或评委,或者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三)因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环境保护、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被处理,尚在投标资格限制期的。
第十一条 落实信用信息在行业综合信用评价中的应用。行业信用评价部门开展综合信用评价,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或建设实施单位),作出的有关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人、中标人在“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的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的处理、处罚决定,作为对企业综合信用的评价依据,按照一定权重计入分值。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约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具体应用方式、应用效力,效力包括加分、减分、投标资格有效性等,作为评标委员会评审的依据,保障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中有效应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省发改委、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监委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7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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