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代理行为日常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7月28日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代理行为日常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受招标(采购)人委托,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县(区)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从事招标(采购)业务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及进场交易从业人员。
第三条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负责组织全市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日常考评工作。
第四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代理行为日常考评以进入交易中心交易项目场次为单位进行。由负责交易项目监管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为交易提供服务的交易中心、招标(采购)人和交易项目的评标评审专家分别进行“一标一评”(见附表一、二);交易项目出现投诉时由投诉处理机构按照相应职责对交易项目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另行附加考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组织对交易项目进行随机检查时按照相应职责对被抽查交易项目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另行附加考评。考评扣分结果由负责交易项目监管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在扣分决定作出当天告知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前款所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是指市及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并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为交易提供服务的交易中心负责实时将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考评扣分结果统一上报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全市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考评扣分结果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根据当前交易项目考评扣分统计结果按本办法规定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
第六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之外出现与代理活动相关的违规行为经查实后,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交易项目所属地区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扣分,扣分结果及处理纳入日常考评。
第七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考评扣分标准按照《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代理行为日常考评扣分标准》(附表三)同步执行。扣分记录全市联动,信息共享。
第八条 考评管理周期为一年(自然年)。周期内全市范围内扣分分值累计相加,达到对应分值标准给予约谈或暂停进交易中心代理业务活动的处理。暂停期内,已在六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中完成注册的交易项目继续服务至完成,但不得在全市范围内注册新交易项目。考评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清零。若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仍处于暂停期内,处理结果将顺延至下一周期。
第九条 代理机构日常考评扣分结果应用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代理机构日常考评扣分累计达到20分(含20分)至30分(含30分)的,对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代理机构日常考评扣分累计达到30分(不含30分)至40分(含40分)的,暂停进交易中心代理业务1个月;
(三)代理机构日常考评扣分累计达到40分(不含40分)至50分(含50分)的,暂停进交易中心代理业务3个月;
(四)代理机构日常考评扣分累计达到50分以上的,暂停进交易中心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
第十条 从业人员日常考评扣分结果应用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从业人员日常考评扣分累计达到10分(含10分)至20分(含20分)的,责成所任职的代理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处理;
(二)从业人员日常考评扣分累计达到20分(不含20分)至30分(含30分)的,暂停进交易中心从事业务活动3个月;
(三)从业人员日常考评扣分累计达到30分(不含30分)至40分(含40分)的,暂停进交易中心从事业务活动6个月;
(四)从业人员日常考评扣分累计达到40分以上的,暂停进交易中心从事业务活动12个月。
第十一条 处理结果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在作出处理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考评的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理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作出异议答复前所作处理结果不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评标评审专家没有对所评审的交易项目进行考评、应扣分而未扣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应责令改正,并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视情节按不遵守评标评审纪律和管理制度予以扣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交易中心和招标(采购)人没有对交易项目进行考评、应扣分而未扣的,在处理、记分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修订后<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日常考评办法><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的通知》(六公管〔2021〕21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代理行为日常考评记分表
(评标评审专家评分表)
被考评人(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项目名称:
开标时间: 考评时间:
考评专家姓名 |
行为类别 |
违规行为 |
违规情节 |
扣分标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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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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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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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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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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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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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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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日常考评实行零报告制度。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按扣分标准进行扣分并填报,无违规违约行为时应在表内空格处填写“无”,不得出现空白。
附表二: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代理行为日常考评记分表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交易中心、招标(采购)人评分表)
被考评人(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项目名称:
开标时间: 考评时间:
|
行为类别 |
违规行为 |
违规情节 |
扣分分值 |
公共资源交易 监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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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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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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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日常考评实行零报告制度。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按扣分标准进行扣分并填报,无违规违约行为时应在表内空格处填写“无”,不得出现空白。
附表三: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代理行为日常考评扣分标准
序号 |
行为类别 |
违规行为 |
违规情节 |
分值 |
1 |
工作纪律 |
未将代理合同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备案,从业人员不是本单位专职工作人员,其名单及其分工表未在开标前提交交易中心的 |
情节轻微 |
2 |
情节严重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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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作纪律 |
未按要求向交易中心预约确定交易场地和时间的 |
情节轻微 |
2 |
情节严重 |
5 |
|||
3 |
工作纪律 |
进场交易从业人员不是开标前提交交易中心的进场交易从业人员,未按分工开展工作或中途换岗的 |
情节轻微 |
2 |
情节严重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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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作纪律 |
未做好标前准备和标后材料整理、收集,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开标准备不充分,未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约定时间、地点开标,致使开标不能正常进行的 |
情节轻微 |
5 |
情节严重 |
10 |
|||
5 |
工作纪律 |
现场工作人员行为不符合交易中心管理制度和开标评标现场管理规定的 |
情节轻微 |
5 |
情节严重 |
10 |
|||
6 |
工作纪律 |
未按规定程序和职责组织开标评标的 |
情节轻微 |
5 |
情节严重 |
10 |
|||
7 |
工作纪律 |
未协助检查整理导致评标评审委员会评标评审资料内容、形式和程序不完整、不真实的 |
情节轻微 |
5 |
情节严重 |
10 |
|||
8 |
工作纪律 |
受招标(采购)人委托在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时因填写信息有误或条件设置不合理导致评标工作无法及时开展的 |
情节轻微 |
5 |
情节严重 |
10 |
|||
9 |
工作纪律 |
项目结束后未及时、准确完善项目信息和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信息的 |
情节轻微 |
5 |
情节严重 |
10 |
|||
9 |
工作纪律 |
未按规定发放中标通知书、提交招投标情况备案资料的,或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内容备案时发现存在与中标结果、招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
情节轻微 |
5 |
情节严重 |
10 |
|||
10 |
工作纪律 |
不按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要求参加业务培训考核的 |
情节轻微 |
2 |
情节严重 |
5 |
|||
11 |
工作纪律 |
未按照要求填写、同步、发布有关交易数据和信息,导致交易数据和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的 |
情节轻微 |
10 |
情节严重 |
30 |
|||
12 |
公正履职 |
与所代理项目的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
情节轻微 |
10 |
情节严重 |
20 |
|||
13 |
公正履职 |
在所代理的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的或者为所代理的项目的投标人(供应商)提供咨询的 |
情节严重 |
50 |
14 |
公正履职 |
未按照规定提供项目备案资料,提供的备案资料存在虚假材料的 |
情节轻微 |
5 |
情节严重 |
20 |
|||
15 |
公正履职 |
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的编制、发布不符合规定的,应采用标准范本未使用的,擅自修改范本,内容出现前后矛盾或不合理条款的 |
情节轻微 |
10 |
情节严重 |
20 |
|||
16 |
公正履职 |
招标(采购)文件、答疑、澄清或补充说明等资料编制不严谨、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引发争议或引起投标人理解混乱的 |
情节轻微 |
10 |
情节严重 |
20 |
|||
17 |
公正履职 |
在招标(采购)公告或招标(采购)文件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或限制投标人(供应商)之间竞争的 |
情节轻微 |
10 |
情节严重 |
20 |
|||
18 |
公正履职 |
在代理业务过程中,明知招标(采购)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明确指出的,顺从招标(采购)人不合理要求的 |
情节轻微 |
10 |
情节严重 |
20 |
|||
19 |
公正履职 |
未按规定协助或接受招标(采购)人委托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的,代理机构的现场从业人员参与评标评审的 |
情节轻微 |
10 |
情节严重 |
20 |
|||
20 |
公正履职 |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
情节严重 |
50 |
21 |
公正履职 |
借工作之机,发表带有倾向性的评标评审引导意见或暗示的,干扰评标评审专家独立行使项目评审权力,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
情节轻微 |
10 |
情节严重 |
20 |
|||
22 |
公正履职 |
不按规定协助招标(采购)人处理异议,不配合投诉处理,因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原因引起投诉并查实的,场外交易的、乱收费的和其他违规违纪、不公正履职的行为 |
情节轻微 |
10 |
情节严重 |
20 |
附件: 关于印发《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代理行为日常考评办法》的通知(六公管委办〔2023〕2号)(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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