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管〔2024〕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六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9日
六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投标人2年内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合同约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层级投标人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披露及其管理。
第五条 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和披露管理坚持客观公正、过责相当、量责一致、惩教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不良行为记录实行记分制,投标人存在《六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分基准》(附件)中不良行为情形的,监管部门将认定其存在不良行为并予以记录,同时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七条 监管部门首次发现投标人在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或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同时投标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监管部门应当对投标人进行教育,不予记分。
第八条 监管部门认定投标人存在《六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分基准》规定情形的,记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披露。不良行为记录为5分的,披露期为一个月;不良行为记录为10分及以上的,披露期为三个月。
第九条 不良行为认定及披露程序:
(一)调查。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存在不良行为的投标人进行调查和取证,并听取投标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认定。监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按照本办法,作出不良行为认定意见并书面告知投标人,投标人如有异议,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三)披露。监管部门应在不良行为处理决定文书送达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披露不良行为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名称、失信行为、处理结果、认定部门及认定依据等。披露媒介为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制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可以将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列为信誉要求。
第十一条 在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和披露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各县(区)监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29日起施行。
附件:
六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分基准
序号 | 内 容 |
记分 标准 |
披露期 |
1 | 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资格的 | 5分 | 1个月 |
2 |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10分 | 3个月 |
3 |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10分 | 3个月 |
4 |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 10分 | 3个月 |
5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文件创建标识码、制作机器码或造价软件加密锁号相同,经查证属实,属于串通投标情形的 | 10分 | 3个月 |
6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10分 | 3个月 |
7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10分 | 3个月 |
8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 10分 | 3个月 |
9 |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 10分 | 3个月 |
10 | 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 10分 | 3个月 |
11 | 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时,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标人不予配合,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拒绝、隐匿或者伪报的 | 10分 | 3个月 |
12 | 在六安市范围内一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提起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 10分 | 3个月 |
13 | 投标人在多个项目中发生同一类型违法行为,被一次性发现一次性处理的,参与1个项目的按照基准分记分,参与2个及以上项目的一次性累计记15分。每增加一个项目延长披露期1个月,最长3个月 | 5-15分 | 1-6个月 |
附件: 关于印发《六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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