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管〔2026〕8号
关于印发《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
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4日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机构
及从业人员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监管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前款所称监管部门是指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行监管的市、县(区)政府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依法设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从业条件、接受项目实施主体委托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代理机构,从事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信息完善,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自行更新。
第五条 按照统一评价、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监管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从事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综合评价工作,并如实记录、推送综合评价信息。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从事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业务进行见证,开展综合评价,并如实记录、推送综合评价信息。
项目实施主体根据代理委托合同管理约束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活动,开展综合评价,并如实记录、推送综合评价信息。
第六条 综合评价信息由代理机构自主诚信申报、评价部门如实记录以及数据共享交换等方式获取。评价部门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评价基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综合评价基准)进行评价。
前款所称评价部门是指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项目实施主体。
第七条 综合评价采取实时定量评价与综合动态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综合评价
第八条 综合评价基准根据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过程中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交易规程和规范服务等情况制定,可结合实际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第九条 综合评价周期按季度进行。评价范围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段或者包别)登记至电子档案归档。综合评价周期内,评价部门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评价范围内完成的各个交易环节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 综合评价基准由基本情况(20分)、履约行为(20分)、从业行为(54分)和良好行为(6分)4个部分组成。
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得分=基本情况得分+履约行为得分+从业行为得分+良好行为得分;其中履约行为得分为评价周期内每个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段或者包别)完成环节的履约行为评价得分总和的平均值。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实行同值计分,从业人员评价计入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变更所在代理机构的,其从业行为评价记录随本人转移。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结果等级按单个评价周期内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业务的综合评价得分进行划分。综合评价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80~90分(含80分)的为“B”、70~80分(含70分)的为“C”、60~70分(含60分)的为“D”,60分以下的为“E”。
若代理机构存在下列行为,直接定为“E”,并由监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通过向项目实施主体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代理业务;
(三)与项目实施主体有关工作人员串通,违规改变交易方式,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竞争主体或者竞争主体;
(四)在所代理的交易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
(五)为特定竞争主体或特定潜在竞争主体谋取中标创造条件或提供方便;
(六)向评标评审专家行贿;
(七)引导评标评审专家作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竞争主体的评标评审意见;
(八)在综合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其他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三条 评价部门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段或者包别)登记时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代理行为进行评价,评价情况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推送至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包含其在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综合评价信息均统一记入该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上个评价周期无综合评价信息的,或首次进入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本评价周期无综合评价结果等级。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从业行为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书面提出。逾期提出的,监管部门不予受理。
监管部门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
第十七条 综合评价结果于每个评价周期后的次月15日前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六安市)”等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3个月。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结束后,因投诉、举报等情况被查实其代理行为属于综合评价基准扣分情形的,应在当前评价周期内追加评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支持综合评价结果在代理机构的业务承接、事中事后监管、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应用;鼓励使用国有资金交易的项目实施主体选择综合评价等级高的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代理活动中存在综合评价基准中扣分情形的,监管部门可视情况会同项目实施主体对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进行约谈。
第二十一条 监管部门可根据综合评价等级实行差异化监管,对综合评价为“D”及以下的代理机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需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综合评价的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实施主体工作人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恪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在综合评价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共资源交易行业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通过组织开展业务能力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实施主体是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招标人、采购人。
本办法所称竞争主体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的投标人、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其他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评价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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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评价指标 |
评价规则 |
数据来源 |
有效期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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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营业执照 |
具有有效企业营业执照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
评价周期内,代理机构的该项评价指标未发生改变的,自动带入下一评价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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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条件 |
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编制交易文件、存储交易资料等所需要的办公条件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
代理机构 |
评价周期内,代理机构的该项评价指标未发生改变的,自动带入下一评价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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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 |
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具备编制交易文件和组织评标评审等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
评价周期内,代理机构的该项评价指标未发生改变的,自动带入下一评价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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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 |
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含人员、财务及档案、应急管理、岗位互相监督等制度)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
代理机构 |
评价周期内,代理机构的该项评价指标未发生改变的,自动带入下一评价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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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学习 |
评价周期内组织5名及以上登记从业人员参加国家、省、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行业协会举办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专业能力培训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
代理机构 |
一个评价周期内有效。评价周期内,代理机构按要求上传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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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能力 |
服务质量 |
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实施主体按照职责对代理机构的业务代理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
监管部门 |
一个评价周期内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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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行为 |
代理行为 |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予以扣分(一般扣2分、较重扣5分、严重扣10分): |
监管部门 |
一个评价周期内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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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转包代理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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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而未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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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所代理项目的竞争主体提供咨询,可能导致串通投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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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原件核对、现场确认等环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性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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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指使、纵容、默许竞争主体串通投标,或者诱导项目实施主体违规操作,或者唆使竞争主体恶意投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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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项目实施主体、竞争主体、评标评审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违规要求不予抵制、及时劝阻,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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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因代理机构的原因被国家、省、市、县(区)及有关部门通报、责令整改、扣分等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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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隐匿、销毁或者伪造、变造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交易数据等档案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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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有意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歪曲交易真实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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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不配合监管部门对交易活动开展的调查处理、不如实反映交易事实情况、不准确全面提供交易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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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未依法报经监管部门核准,擅自采用其他交易方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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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行为 |
代理行为 |
12.交易文件规定的代理服务收费依据、标准及方式等与委托合同(协议)规定不一致的; |
监管部门 |
一个评价周期内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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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将评标评审场所服务费、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等不属于代理服务范畴的费用计入代理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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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未在项目实施主体委托的范围内办理交易事项或未拒绝项目实施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提出的委托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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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未通过法定媒介在交易公告中载明代理机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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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未按规定的时间、媒介发布交易公告、交易文件或交易结果(因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或者特殊要求的除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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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编制及发布的交易公告、交易文件、交易结果等存在内容不全、填写错误、材料缺失、前后矛盾、排版混乱、错敏词、暗链等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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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交易文件内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及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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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国家对交易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未按照其规定在交易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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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违法违规限制潜在竞争主体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交易文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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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对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异议(质疑)予以拒收,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异议(质疑)未按规定回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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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在异议(质疑)处理阶段未依法暂停交易活动的;或因异议(质疑)处理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投诉举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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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对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及执法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发放的建议书、提示函等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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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代理合同(协议)载明的专职人员与代理机构登记的人员不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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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行为 |
代理行为 |
25.发现项目实施主体、竞争主体、评标(评审)委员会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不报告监管部门的; |
监管部门 |
一个评价周期内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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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未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协议),或合同(协议)应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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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使用国家、省、市制定的交易文件标准文本不规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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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电子交易过程中出现项目数据推送不及时、填报错误、上传资料不全、推送环节不完整等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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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交易文件中引用的依据已废止或者失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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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未按规定或者约定申请评标评审专家抽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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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未协助项目实施主体合理确定评标评审时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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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评标评审过程中,对评标评审专家就交易文件内容提出的询问不予或不能准确解释澄清,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进行或者影响评标评审结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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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未按规定或约定向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支付劳务报酬、异地评标评审差旅费,或者向评标评审委员会以外的人员支付劳务报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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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和中标(成交)结果、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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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竞争主体对交易文件、开评标过程、交易结果的投诉、举报,查证属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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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交易失败后未认真分析交易失败原因,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交易再次失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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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因代理工作失误造成交易活动延误或导致废标、流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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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文件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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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行为 |
业务操作 |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予以扣分(一般扣2分、较重扣5分、严重扣10分): |
监管部门 |
一个评价周期内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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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扰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正常评标评审或发表不正当言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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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暂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进行“冻结”,导致系统自动退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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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评标组织人员出现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等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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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标记录、评标评审数据统计出现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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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规操作开评标设备,造成监控数据、评审数据丢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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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易过程操作失误导致交易数据错误,或交易无法进行,需要修改系统数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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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无正当理由离开代理机构服务室或与其他评标室人员非正常接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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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CA锁无法正常使用,造成项目不能正常开标解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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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未认真维持开评标现场秩序,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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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未经同意擅自进入监控室、见证室、专家抽取室、评标区等重点区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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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不服从现场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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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不遵守当地交易场所管理制度和相关纪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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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未经批准,项目评审至夜间22点拒不接受隔夜评标评审工作安排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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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对评定分离项目服务保障不到位,导致现场秩序混乱,或未在规定时间组织定标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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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项目登记资料存在同一问题未按要求补充或修改,且被退回2次(含2次)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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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项目档案未按要求及时归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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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行为 |
业务操作 |
17.因项目档案归档不完整未按要求补充或修改,且被退回2次(含2次)以上的; |
监管部门 |
一个评价周期内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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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代理机构现场工作人员与项目登记时提交的项目组成员名单不一致,或人员不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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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未及时、准确地完善项目信息与劳务费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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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未按规定进行评标场地申请,或场地变更、取消,未提前告知场地预约工作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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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需要提交纸质标书、答辩、样品或封存标书,未提前提出申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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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开评标工作完成后,未及时关闭开评标室电脑设备、视频设备或遗留项目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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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时不配合工作或不能如实反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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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未按要求统一着工作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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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使用中心提供的设备从事非开评标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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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未及时提交符合规定的专家抽取表的(含正常抽取及补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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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开标时存在玩手机、打瞌睡或谈论与开标工作无关内容等不认真履职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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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评标前,未及时将项目实施主体代表信息录入系统,导致项目实施主体代表无法进入评标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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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未及时协助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合同并公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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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合同内容与中标通知书、交易文件内容不一致,未协助项目实施主体按要求补充或修改,且被退回2次(含2次)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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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文件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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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行为 |
1.积极参与市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牵头的课题研究、行业标准、政策文件、示范文本制定等,并形成有效成果文件的,每项加1分。满分1.5分。 |
代理机构 |
有效期6个月,自成果文件印发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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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现并主动上报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每条加1分。满分1.5分。 |
有效期6个月,自线索被查证属实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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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获得国家、省、市级、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表扬的,每项分别加1.5分、1.3分、1.1分、0.9分。满分1.5分。 |
有效期6个月,自有关通报文件印发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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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国家、省、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技能知识竞赛中获奖的,每有1人获得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3分、1.1分;省级分别加1.3分、1.1分、0.9分;市级分别加1.1分、0.9分、0.7分。满分1.5分。 |
有效期6个月,自有关获奖材料落款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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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代理机构对录入系统的信息真实性负责,经审核确认后生效;2.代理机构按实际贡献自主申报良好行为加分,并上传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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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印发《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盖章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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