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的依据与目的?
出台《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切实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5〕64号)等。
二、《意见》规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人承担哪些职责?
《意见》明确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人职责主要有:对本单位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标段划分的合法合理性,标前的准备、招标文件合法性合理性,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合同签订与合同备案、标后履约管理、招标各环节信息公开等事项负责。
三、哪些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意见》规定,全市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及限额标准统一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即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并纳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四、在我市限额以下的工程如何发包?
《意见》规定,除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对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以政府控制价为基数并综合考虑造价构成、项目难易等因素下降一定幅度后邀请名录库中的企业参与承包;或由建设单位邀请诚信企业参与竞争性谈判;建设单位也可采取询价或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承包企业。对资格资质有特别要求的限额以下工程,且诚信企业名录库中的现有企业均不具备该资格资质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发包给名录库以外符合项目所需资格、资质条件的企业。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的承包人的资质资格条件、工程量清单编制、政府控制价的审核确定、合同的签订、资金的拨付、工程的验收等仍执行工程建设方面的通用规定。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公告、承包资格、成交公示、合同、履约良好信誉信息以及不良行为记录、合同变更等信息由招标人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建设单位信息公开网上发布,并进场交易。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的发包应作为发包单位重大决策事项管理,具体的发包程序及监督办法,由各地、各有关单位本着简便、有效的原则制定。
五、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如何发包?
《意见》规定,对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可以直接确定给名录库内的企业承包。对资格、资质有特别要求的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且诚信企业名录库中的现有企业均不具备该资格、资质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发包给名录库以外符合项目所需资格、资质条件的企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施工根据工程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可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计日工计量计价方式,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计价方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信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其实施单位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开工前未办理的,应在开工后及时补办。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审批,不得擅自扩大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的范围和标准,不得弄虚作假以“抢险救灾”等事项为由规避招标。
六、如何建立诚信企业名录库?
《意见》规定,各县区、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建本地、本系统诚信企业名录库。有工程业绩,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农民工工资、扬尘管理、投标竞标等事项管理规范,近三年未被给予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可申请加入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诚信企业名录库。诚信企业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对有违法和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应及时从名录库清除并限制其投标资格。
七、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如何提高招标监管效率?
《意见》规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要主动对接、主动服务,明确专人及时提醒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加快工作进度,原则上每周提醒和督促一次,紧急项目随时进行提醒督促。对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提交的招标公告(含补充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要当天受理、当天提出备案意见,对合法合规、不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在1个工作日内备案通过、上网发布,并督促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在法定时间组织开标评标活动。对违法违规和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当天退回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按法律法规和公平公正原则进行修改,并抓紧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备案。对故意拖延时间、耽误工程进度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要形成记录,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
八、如何有效防范招标流标?
《意见》规定,要扩大招标公告的覆盖面,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创造条件。严禁设置不合理的投标资质资格条件,严禁以不合理的控制价、不合理的付款条件、工期设置严重不合理等排斥潜在投标人。严禁将与项目需求无关的技术指标作为评审内容。对潜在投标人较少易发生流标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条件设置、投标控制价设定、技术指标设置等方面,应进行事前评估,提出防止流标的合理方案。对限额标准以上但规模相对较小、潜在投标人较少的项目,招标人可对同类项目合并打包招标,以提高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的积极性。加强对开标、评标监管,除投标人少于3个依法不得开标或者开标后所有投标均被依法否决外,在评审阶段监督部门应当督促评标委员会围绕“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国有投资是否得到节约”等进行评审,不得随意以“有效投标已不足3家”“家数少”等为由,直接判定为“明显缺乏竞争”而否决全部投标,切实保护合法合规投标者的合法权益。对因招标文件设置内容不合法和评委违规评标导致流标需重新组织招标的,要依法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问责。流标后重新招标前,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全面分析导致流标的所有具体原因,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因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分析不全且确实存在内容不合法而导致再次流标的,应依照规定加大处理力度;同时,由负责审核备案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有哪些行为?
《意见》规定,全面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招标、开标、评标活动的全程监督。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者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或者为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或者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者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或者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等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等规定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理,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招标、开标、评标中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责令改正外,同时按国家、省、市有关信用考评办法进行扣分列入其信用记录,并根据扣分情况禁止或限制其进入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十、如何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监管?
《意见》规定,建立和完善评委评标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评委评标“一标一考核”,强化现场监督人员的职责,把原则性强、业务熟、有责任心、敢于担当的人员放在现场监督岗位,发挥其监督作用,支持其开展工作。评标专家应当随机抽取,评委必须遵守评标规定,严格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评委的评标活动视听资料实行全程录制,并作为考核评委的依据。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评委有不良评审行为的,要立即进行处理。对评委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发现评委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者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评委要按程序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如何处理围标、串标、“挂靠”?
《意见》规定,善投标活动监督机制,加强对投标行为的全程监督,发现投标人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投标资格限制,已经中标或作为中标候选人的,应当依法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宣布其中标无效;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加大对“挂靠”投标的处理力度,实行“一案双查”,除对借用、购买、租用资格、资质证书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单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处罚、处理外,对出借、出让、出租资格、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也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方面的规定,由资格、资质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处理。
十二、如何处理恶意投诉?
《意见》规定,依法从严处理虚假投诉、恶意投诉、无理缠诉和闹诉等影响招标效率的行为,对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招标人依法可以在1-3年内拒绝其参与投标活动;因虚假投诉、恶意投诉、无理缠诉和闹诉,给招标人、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中标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行使损失赔偿追偿权;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如何推动招标人履行现场管理责任?
《意见》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进一步强化项目建设单位在履约现场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监理工作人员在岗履约以及施工变更、质量安全、工期进度等事项进行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发现的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或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监理工作人员不在岗、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进度明显滞后等情况,及时记录在案,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以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需依法拒绝其参加本单位项目投标的,应将处理结果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涉及资金拨付的应同时抄送资金拨付单位,将现场管理与资金拨付、市场准入等有机结合,形成标后履约共治格局。对涉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项目管理人员不在岗等情况,招标人应将掌握的初步证据移送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招标人及其现场代表、项目负责人知而不报、怂恿放纵的,一经查实,移送监察机关追究招标人(发包人)及其现场代表、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十四、如何实现“履约现场”与“交易市场”的“两场联动”?
《意见》规定,建立招标投标监管联动机制,突出标中与标后的执法协调联动。对项目建设单位作出的中标人履约不良行为记录,以及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中标人在施工等履约中的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包括投标资格限制,应由作出单位及时反馈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在交易市场进行披露和运用,形成“履约现场”与“交易市场”的“两场联动”,倒逼中标单位规范履约,有效遏制转包、违法分包、项目班子成员不在岗、“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或调查核实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委以及出借资质的企业违反招标投标法律规定,有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借用(包括购买、租用)资格、资质证书以及转让、出借(包括出让、出租)资格、资质证书,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住建、交通、水利部门、工商质监(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接到案件移送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罚,提高案件查处效率。对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移送纪委监委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推动建立行政执法与执纪问责、刑事责任追究衔接机制的落实。同时,要结合机构改革,厘清决策、执行(操作)、服务、监督的各自定位与职责,切实解决“自己招标自己监督”带来的监督虚设问题,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交易市场监督权与行政处罚权相脱节”的矛盾与问题,为建立“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提供体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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