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起草依据
为建立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要求,2022年7月5日市政府出台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2022年版)》,该文件实施以来,对我市应进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行了规范。随着国家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公共资源交易不断拓展平台覆盖范围,且制定依据的有关上级文件已修改,《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2022年版)》已不适用于当前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际。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23〕1551号)《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皖财购〔2023〕1127号)《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皖发改公管〔2024〕142 号),市公管局对《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2022年版)》进行了修订,以市政府名义印发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2024年版)》,对我市的公共资源项目交易工作予以规范和引导,以便于各地在实践中执行。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水平,依法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一是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要求凡列入目录范围内且达到限额标准及以上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进入市或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二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分别明确每类交易项目应当执行的规模标准;三是便于各监管部门按照《目录》的规定,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净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3年12月,市公管局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23〕1551号)《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皖财购〔2023〕1127号),经局相关业务科室讨论研究,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2022年版)》的基础上起草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2023年12月7日,我局向各县区公管局、交易中心发函征求意见;2024年1月9日,我局通过OA系统向12家市直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5条;2023年12月15日-2024年1月14日,通过网址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30日;2024年1月17日,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规定,上报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2024年1月18日,按照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公平竞争审查;2024年3月28日,市公管局再次就《目录》内容向11家市直单位和7个县区公管部门征求意见,11家市直单位和6个县区公管部门反馈无意见,金寨县反馈意见1条,未采纳1条。2024年3月29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四、工作目标
工作目标主要就是按照“应尽皆进”的原则,明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市或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种类、监管部门、规模标准及范围,方便公共资源市场主体在实践中执行。同时通过制定《目录》,方便相关监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掌握工作标准,便于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公共资源市场交易秩序,打造“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切实保护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五、主要内容
(一)《目录》共有交易项目类别十五项,其中包括建设工程类、政府采购、产权交易、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资处置、司法执行资产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无形资产交易、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林权交易、医用器械采购、药品采购、医用耗材采购、其他交易等十五类;
(二)依法明确了公共资源类别、范围、规模标准和监管部门等,有序推进适合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各类公共资源纳入平台交易;
(三)是明确了各类项目的交易场所,由市、县各自负责管理本级交易场所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做到“平台之外无交易”;
(四)是明确监管部门,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列入《目录》内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及监管。具体如下:
1、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含土地整理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2、各级财政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工程、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3、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国有产权、资产转让及增资等交易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4、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资进行监督管理;
5、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对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的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6、市中院、县(区)法院负责对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执行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7、各级自规部门负责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依法属于市、县(区)级管理权限的矿业权出让进行监督管理;
8、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经营权授予和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进行监督管理;
9、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农村集体持有资产收益权转让进行监督管理;
10、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国有林权流转、集体所有林权流转进行监督管理;
11、各级卫健委或医保部门负责对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和医用设备采购、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用药集中采购、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进行监督管理;
12、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碳排放权交易和排污权出(转)让、受让、租赁等进行监督管理;
13、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用能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14、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的沙石(直接用于工程建设后剩余的)交易,非沙石类生产矿山开采生产的砂石料(利用后剩余的)交易以及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六、创新举措
(一)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将2022年版《目录》由六类调整为十五类,进一步整合细化交易项目内容,完善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
1.资产类八项内容(产权股权转让、增资扩股、技术产权转让、资产转让、房屋租赁、自然资源及设备租赁、行政执法罚没物资处置、司法执行资产处置)调整为产权交易、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资处置、司法执行资产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五大类。
2.资源类六项内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特许经营权和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经营管理权出让(不含PPP项目)、特许经营权和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经营管理权出让(不含PPP项目)、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林权交易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调整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无形资产交易、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林权交易四大类。
3.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采购类三项内容(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采购类的药品采购、医用耗材采购和医用设备采购)调整为医用器械采购、药品采购、医用耗材采购三大类。
4.取消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类(PPP项目类),增加了其他交易类。
(二)是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将2022年版《目录》由六类调整为十五类,进一步细化交易项目内容,拓展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二是增加“监管部门”内容,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监管,依据《目录》明确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范围和数额,各级监管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全过程监管,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监管震慑,切实净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加强对县区和市直单位的宣传、指导,及时将《目录》上网发布并配套解读,供市场主体掌握了解和使用。同时,市公管局将联合各监管部门,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凡列入《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范围内的交易项目,督促项目单位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场交易、接受监督,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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