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 类型 |
事项 名称 |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行政裁决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 区财政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对投诉人的投诉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书面审查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和被投诉人的答辩,必要时进行调查取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受理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3.不依法书面审查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和被投诉人的答辩。 3.必要时不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4.不依据调查认定的事实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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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权力 | 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案件处理 | 区发改委(公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第七条第二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3.《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六政〔2018〕60号)第四条第四款: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四)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或挂牌、拍卖等事项与程序实行监督管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对投诉人的投诉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针对投诉事项等进行调查取证,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申辩。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受理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2.针对投诉事项等不进行调查取证。 3.不依法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申辩。 4.不依据调查认定的事实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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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权力 | 县(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 | 区财政部门 |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3.《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 | 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执行 |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4 | 其他权力 | 企业国有产权、资产转让及增资 |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 1.《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2.《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皖国资产权〔2016〕144号) |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皖国资产权〔2016〕144号)执行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国资监管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5 | 其他权力 |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 | 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1.《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供销财字〔2020〕38号) 2.《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供发财〔2021〕74号) | 按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供销财字〔2020〕38号)、《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供发财〔2021〕74号)执行 | 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社有资产监管职责,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 ||
6 | 其他权力 | 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资处置 | 区财政部门 | 1.《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鲜活商品除外) |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执行(鲜活商品除外) | 各级财政部门、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及其工作人员在罚没财物管理、处置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7 | 其他权力 | 司法执行资产处置 | 区法院 | 1.《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鲜活商品除外) |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执行(鲜活商品除外) | 各级财政部门、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及其工作人员在罚没财物管理、处置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8 | 其他权力 | 无形资产交易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六部委第25号令)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 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六部委第2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执行 | 实施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特许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9 | 其他权力 |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1.《安徽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皖办发〔2011〕23号) | 按照《安徽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皖办发〔2011〕23号)执行 |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0 | 其他权力 | 林权交易 | 区自规部门 | 1.《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 | 按照《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执行 |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2 | 其他权力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的沙石(直接用于工程建设后剩余的),非沙石类生产矿山开采生产的砂石料(利用后剩余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 |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执行 |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 四、严格工程建设项目动用砂石的管理: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上述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动用的砂石料。航道疏浚工程产生的海砂参照办理。 五、规范矿山开采产生的砂石料管理: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砂石料,应优先供该矿山井巷填充、修复治理及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利用后仍有剩余的,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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