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姓名/名称、地址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渠道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舒公管罚字〔2024〕2号 |
当事人一:江西省赣西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锦绣大道152号龙达物流二期A座 当事人二:张赞璐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
经查明,2024年6月19日,江西省赣西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西交建公司”)在舒城县2024年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二标(修复性)投标时,提供的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工程师职称证书系伪造证件,构成“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履行方式:转账缴纳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舒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舒城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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