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异议(质疑)栏目指引
一、异议(质疑)受理答复主体
(一)异议受理答复主体: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二)质疑受理答复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二、异议(质疑)方式
投标人(供应商)可向招标人(采购人)提出异议与质疑,提出渠道可分为线上与线下两种。
(一)线上提交:为进一步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水平和质量,营造便捷高效、公开公平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为投标人建立了线上异议(质疑)以及相关反馈功能,投标人可登录系统,在线上提交异议(质疑),招标人、采购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在线上予以回复。
(二)线下提交:投标人(供应商)可向招标人(采购人)递交书面异议(质疑)函和证明材料。
三、异议(质疑)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四、异议(质疑)提起的条件
(一)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及非政府采购的政府性资金招标项目异议的提出。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4.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二)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的提出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五、异议(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 异议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不予处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异议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异议事项不具体,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5.已经作出异议回复,并且异议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6.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况。
(二)质疑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2.质疑材料不完整,并拒绝补充完善质疑材料的;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起质疑,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质疑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