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管〔2021〕1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改后的《六安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审计局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处
2021年7月29日
六安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加强对中标人履行合同行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为保证市政府本级投资建设工程的实施,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比例,向招标人缴纳的作为保证合同全面履行的资金。
第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履约保证金账户。
市直预算单位作为招标人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纳入市财政代为管理的预算单位往来资金账户管理。其他单位作为招标人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由招标人自行指定账户管理。
第四条 招标人负责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管理与退还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履约保证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履约保证金收取、管理与退还
第五条 市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必须依法执行履约保证金制度。
履约保证金缴纳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 中标人可以通过转账、网银支付、汇票、支票、保证保险、保函(含电子保函)等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 中标人选择全额以保函(含电子保函)或保证保险方式担保履约的,应将保函(含电子保函)或保证保险交至招标人保管。
第九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中标人提交保函(含电子保函)或保证保险的担保期限不得少于中标项目的合同期限。
保函(含电子保函)或保证保险担保期限到期但中标项目尚未竣工验收的,中标人应当进行续保或者补缴履约保证金。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约定,中标人应当续保或者补缴履约保证金而没有续保或者补缴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暂停支付中标人同等金额的项目工程款。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加强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监督。
第十一条 中标人未发生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工程竣工验收后,可凭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交工验收报告)等材料,向招标人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的申请。
招标人应当从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中标人。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严格规范履约保证金收取、管理与退还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做出减缴、免缴、缓缴或提前退还的决定。
招标人不得改变履约保证金的用途。
第十三条 招标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收取履约保证金的,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依法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依法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中标人不续保或者不补缴履约保证金的,应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扣除相应的诚信分值,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书面告知中标人、市住建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中标人没有异议或者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予以公示,并给予中标人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六条 非市政府本级投资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的账户由项目投资主体自行指定,履约保证金的收退可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六安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六公管〔2016〕56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纪委监委,市交通局、水利局,市城投集团,金安区政府,裕安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7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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