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依据
2019年8月20日,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门联合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发改办法规(2019) 862号) ,对“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情形进行专项整治,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根据营商环境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加强对中标人履行合同行为的监管,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三、修订过程
现《六安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于2016年8月出台,已经实行5年,部分条款已不适用当前工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精简办事流程,减轻企业负担,2021年5月27日,市公管局办公会议通过修订《六安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请示。2021年6月23日,市公管局就修改条款向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期间没有收到修改意见。《六安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于2021年7月29日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一是明确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范围及收取账户;二是对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缴纳标准、方式以及退还进行明确;三是明确对中标人选择全额以保函(含电子保函)或保证保险方式担保履约相关要求;四是明确各方主体责任。
五、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含总则、履约保证金收取管理与退还、责任追究等3章共18条。各部分主要内容大致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文件起草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等内容;
(二)第二章:履约保证金收取管理与退还,共7条。主要明确履约保证金缴纳标准、方式以及时间节点、保函(含电子保函)或保证保险的担保期限规定、申请履约保证金退还要求等内容;
(三)第三章:责任追究,共7条。主要明确投标人不得违规收取履约保证金、改变其用途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处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中标人不续保或者不补缴履约保证金的处罚等内容。
六、创新举措
一是对对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缴纳标准进行了修改,履约保证金缴纳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对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进行修改,增加了保函(含电子保函)方式。
七、保证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是严禁出现限定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情形;二是要求履约保证金缴纳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三是对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范围和账户进行明确;四是对违法本办法规定进行追责;五是加大办法宣传力度,要求各相关单位严格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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